制,将权责发生制下的盈利信息调整为收付实现制下的现金流量信息,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情况。相较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表,通常现流表被认为舞弊难度更大,反映的信息更真实。笔者参考中审众环研究、会计视野论坛问答和历年监管资料汇总整理了一些常见的现金流问题,供大家学习和探讨之用。如有错误,欢迎指出。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每时每刻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等。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企业应该依据详细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财政部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应该依据详细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发生变更,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一定等于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其差额包括两种:一是不可随时支付的存款,如法院冻结款、企业出于投资目的而持有的定期存款;二是具有现金等价物特征的非货币资金,如企业了不使现金闲置而购买的有活跃市场的短期债券,在需要现金时可随时变现,属于现金等价物。
“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包含四个判断条件,即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前两项强调变现能力,后两项强调支付能力。虽不是现金,但其支付能力与现金的差别不大,可视为现金。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持有目的是为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不是以获取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
定期存款是否属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需要结合其性质进行判断。对公司出于支付目的而持有的定期存款,在随时支取不存在限制的情况下,符合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定义(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
《中审众环研究(2020)》问题5-2-1“可随时提前支取的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能否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将其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②:提前支取时,银行按照实际存款天数和该期间内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支付给存款人,所损失的利息等于该期间内定期、活期存款利率之差。
中审众环认为,一项定期存款要成为“现金”,重点是其持有目的是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对现金的需求。如果提前支取时的利息损失在报表层面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即提前支取时可收回的金额与到期后收到的金额存在非常明显差异),则认为管理者的持有目的更倾向于投资而非短期支付。在情形①中,由于提前支取时损失的利息金额较为重大,表明该定期存款并非为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现金需求而持有的,相应地,一般认为具有此类条款的定期存款不属于现金流量表意义上的“现金”。在上述情形②中,该定期存款通常在现金流量表上可以归类为“现金”,因为提前支取时按实际存款天数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使得提前支取时可收回的金额与假定一开始就购买短期性打理财产的产品的情况下可获得的金额大体一致,两者相比,事实上并无利息损失。
就目前我国金融和会计实务而言,绝大部分定期存款都属于上述情形2所指的类型。因此,通常情况下,如果管理层能够对其持有目的“是为满足短期内的现金对外支付需要,而不是为赚取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或其他目的”作出明确的书面声明,通常可以认可将这部分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现金”。
证监会在《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指出“部分公司对定期存款按照定期存款利率(而非活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通常表明其持有目的并非为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的流动性需求,而是以获取利息收入为最大的目的,但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该定期存款划分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根据CAS14、CAS22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管理层没明确意图持有至合约期满,则在到期日前不能按照定期存款期限对应的利率确认利息收入。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若企业管理层以投资为目的,打算持有至到期且拥有相对应的财务能力,无须提前支取,则该项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中不能作为“现金”,但期末可根据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利息收入;反之,若企业提前支取的可能性较大,则可当作“现金”,但期末不能按照定期存款利率对其计提利息收入。
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之1-25现金流量的分类规定:“企业首先应当结合定期存单是不是真的存在限制、能否随时支取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如果定期存单本身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质押或解除质押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如果定期存单本身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被用于质押不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以及质押解除后重新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均会产生现金流量。
在后者情况下,对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分类时,应该依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进行判断。如果企业属于金融行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可能属于经营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如果企业为一般非金融企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属于筹资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应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指出:“个别非金融上市公司将银行存款质押作为短期借款的保证金,错误地将质押和解除质押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列报”。
视野论坛问题(vinceself1120):公司购买银行大额存单,本金5000万元,垫付转让方持有期间利息15万元,利率3.35%,期限为3年期(转让方持有了约1个月),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付息。该大额存单不可提前支取但可转让(据了解,若转让,成功的可能性较高)。公司管理层购买该存单仅为了获取利息收入,但公司需要资金的情况下也会考虑转让(但转让不是购买存单的目的)。请问这笔存单如何处理?
1、核算科目可以使用货币资金。但从主帖所述的管理该项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来看(公司管理层购买该存单仅为了获取利息收入,但公司需要资金的情况下也会考虑转让(但转让不是购买存单的目的),建议列报为其他债权投资。但由于转让价格一般按照本金+累计利息计算,故其公允价值变动一般为零。
2、该项大额存单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购入时的现金流量为“投资支付的现金”。
3、期末可以按照定期利率计息,确认为投资收益,并增加“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如果承兑汇票、信用证保证金等在到期日前处于冻结状态,不能随时支取用于支付用途,则不能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虽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现金的列举中包含有“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字样,但是企业仍应考虑相关保证金本身是否与现金的定义相符,不能简单将其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列示。
票据保证金的开立在现金流量表中应根据其用途进行相应的列报。一般情况下,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开立时应当可以辨明是用于支付材料款还是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等,应根据所对应的票据的支付用途列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完全基于融资目的开立的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保证金的支付作为筹资活动。
《中审众环研究(2020)》案例5-2-5关于保函保证金的现金流量表列示问题
背景: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作为对客户履约的保证,并向银行指定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函保证金。
解答:与票据保证金不同,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并不是为了融资,也不会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相应地,为开立履约保函而存入银行并被冻结的保证金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处理,存入时作为“支付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解冻收回时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分析】法院冻结存款也不属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其冻结和解冻的处理原则同上。
《中审众环研究(2020)》问题5-2-6(房地产企业预售监管资金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背景:A公司下属部分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租赁等,A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中,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预售资金必须存入预售监管账户,预售监管账户中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以确保项目剩余工程顺利完工为原则。当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达到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使用规定留存的预售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其他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A公司根据该规定要求,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预售监管账户,该部分资金根据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按照开发进度只能用于工程建设。
解答:我们理解政府设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项目剩余工程顺利完工”,因此是一项保护性、合规性的措施;同时,在“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这一较大的范围内,企业对如何使用这部分资金仍有较大的自主支配权,因此,预售监管资金虽然在法规上限制了使用方向和用途,但与被质押冻结等设置了他项权利,从而导致企业对其使用权完全受到限制的资金不同,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畴。但是,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应将这部分预售资金作为“其中:母公司或集团内子公司使用受限制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予以披露。
视野论坛问题(gotoschool):客户预付500万,要求存入甲公司单独开立的银行账户,款项只能用于为客户建造仓库,请问这个500万属于现金流量表当中的现金吗?
陈版:该款项只是限定了用途,并未被冻结、质押或者设置其他他项权利,因此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但需在附注中作为“母公司或集团内子公司使用受限制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披露。
视野论坛问题(于冬冬):公司20191231收到银行通知,有一笔外汇因管制、时间问题未汇入,银行函证也未显示该余额。2020年1月9日公司收到该笔款项。请问该笔在途资金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陈版: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不可将其随时不受限制地用于支付用途,故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即使该限制状态的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对于公司在第三方平台(如:支付宝、微信、证券账户)上的款项,资产负债表层面上通常列报为“其他货币资金”,现金流量表层面,符合现金等价物4个条件的(表现为可随时支付或提现),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视野论坛问题(安好):企业用于购买股票的资金账户余额是否属于受限货币资金,是否属于现流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陈版:一般的存出投资款,如果并未因为申购某种证券而被冻结的,则不属于受限资金;因申购某种证券而处于被冻结状态的资金属于受限资金,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相关的现金流属于投资活动。
成员单位通过内部结算中心将归集至母公司账户的资金,属于其他应收款,故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款项的归集和下拨属于支付或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视野论坛问题(夏有凉风):企业委托施工方建造办公楼,收到施工方支付的质量保证金200万应放在现流表中的哪个项目合理?是否应放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呢?
陈版:可以这样理解。该保证金与长期资产的购建活动相关,尤其是当该保证金从取得到退还的预计时间超过一年时。
《2022年上交所计监管动态》问题【理财产品现金流量表列报问题】:大额短期理财产品持有期间,购买和赎回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按净额列报还是总额列报?
案例:A公司为非金融上市公司,20X1年当年度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频繁滚动购买理财产品,合计购买总额11亿元,其中持有天数60天以内的理财产品占比90%,A公司将金额大于500万且持有天数60天以内的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产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在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中按照净额法列报,其他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按总额法列报。如果净额法列报的短期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变更为总额法列报,将导致A公司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支付的现金”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同时增加10亿元。对于上述大额短期理财产品持有期间,购买和赎回产生的现金流量,A公司是否可以将其按净额列报还是应总额列报?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可以按照净额列报。对于“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企业会计准则没有统一的标准。
实务中,非金融上市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采用净额法和总额法列报方式均存在,只是大多数采用总额法。上市公司在考虑现金流量列报时,应该结合交易习惯、购买金额、频率等因素综合考虑,认为采用净额列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且更有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现金流情况的,一般情况下应一贯执行,并充分披露。此外仍需注意的是,尽管公司现金流量表中部分理财产品选择按照净额法列报,但是在年度报告“委托理财总体情况”等相关部分仍应充分披露当年度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包括产品类型、总体金额等信息。
《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指出:“个别非金融行业上市公司购买和赎回理财产品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在以前年度按总额列报,本期改为净额列报,但未披露该变更的事实和理由,未披露理财产品投资是否满足净额列报要求的相关分析判断”。
视野论坛问题: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的现金流是计入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还是计入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陈版:到期时与本金一并收回的投资收益,其现金流一般是作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列报。
根据CAS31号第五条的规定,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下列三类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对此,《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例举了几种情况:证券公司代收的客户证券买卖交割费、印花税等,旅游公司代游客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费、文娱费、行李托运费、门票费、票务费、签证费等。这些项目由于周转快,在企业停留的时间短,企业加以利用的余地比较小,净额更能说明其对企业支付能力、偿债能力的影响;反之,如果以总额反映,反而会对评价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产生误导。
答:不可以,这不符合上述三类业务(参考陈版观点)。证监会在《2017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到:“部分上市公司将其发生的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往来款、保证金、理财产品等不符合净额列报的现金流量按收支净额予以列示”。
财政部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明确规定:“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不过,对于明确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的政策性拨款,属于国家的资本性投入,计入筹资活动的现金流似乎更合适(参考陈版观点)。
CAS31号准则规定,企业缴纳的税费款项在现金流量表中一般列报在“支付的各项税费”。关于退税,常见的有两种情况,一是退回多缴纳的税款,通常作为“支付的各项税费”的抵减项,例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纳税额;二是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税等情况下,通常列示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
根据财政部的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收到或缴回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将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列示”。
财政部会计处理答疑: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列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本期实际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如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代扣代缴员工个税、工会经费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
财政部会计处理答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计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财政部会计处理答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16〕3号)的相关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财政部会计准则实施问答规定,根据CAS21号租赁准则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将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企业支付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相关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根据证监会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的会议内容,承兑汇票在票据到期日前处于冻结状态,不能随时支取用于支付用途,不能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即便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在现金流量表中应根据其用途进行相应的列报。
(1)票据到期后直接从保证金支付票据款的,则直接按照开具票据的用途,将其归入相应的现金流量项目,例如“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或者“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若公司是出于融资目的,开出票据后立刻贴现,则属于筹资活动的现金流。)
(2)票据到期后,原保证金解冻退回,以其他来源的资金支付票据款的,则票据保证金被冻结时,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解冻时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承兑汇票不符合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其背书转让未产生现金流,在现金流量表主表中无需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正因现流表无法反映票据收付款情况,如果企业发生大量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例如:客户以票据回款,现流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的金额为0元,导致报表使用者误以为公司回款能力偏低。因此,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补充说明相关影响。证监会会计部在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上也提到“对于以票据支付货款、工程款等交易并未涉及现金的流入流出,不应在现金流量表中模拟现金流进行列报,但企业应披露相关票据支付等补充信息”。
证监会在《2014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到:“实务中,使用票据结算是一种被普遍接受和采用的结算方式。较多公司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从其客户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之后再根据其自身的业务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将取得的票据背书给供应商。由于该交易不涉及现金,故无法体现在现金流量表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或“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中。年报分析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现金流量表列报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金额远低于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金额,同时,增加的资产金额远大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或“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为了有利于报表使用者更全面地了解现金流量的整体情况,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在现金流量表附注的不涉及现金收支交易部分,披露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金额。但是,绝大部分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司并未在现金流量表的附注中对此予以说明。”
观点一:筹资活动现金流。一方面,票据贴现的实质是企业为提前收款而向银行融资的行为,附追索权的票据贴现可以被理解为票据;另一方面,资产负债表中将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票据贴现列报在“短期借款”,导致企业债务规模扩大,CAS31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如此可使资产负债表与现流表的处理保持一致。不过这存在两个硬伤:①票据贴现有现金流入而无现金流出,②无法体现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会让报表使用者认为企业经营活动获得现金的能力较差,企业经营所需资金都要通过外部筹资,从而产生误解。
观点二:经营活动现金流。无论票据是到期承兑还是提前贴现,其现金流都是源于企业的经营行为,因此应分类为经营活动。其缺点是:①现流表与资产负债表不匹配;②有时企业确实是出于融资需求而贴现,观点二也没有体现交易实质。
对此,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6)中结合票据的信用风险来分类处理:若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作为筹资活动流入;若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则作为经营活动流入。
2023年,证监会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予以明确:“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实物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该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相应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相关现金流入则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后续票据到期偿付等导致应收票据和借款终止确认时,因不涉及现金收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得虚拟现金流量。公司发生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购买原材料等业务时,比照该原则处理”。
对贴现息的考虑:应收票据贴现时,现金流入金额并非应收票据票面金额,贴现利息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现金流出,因此列报的现金流入金额应当是实际收到的现金(即净额法),而非应收票据票面金额。
视野论坛 陈版:首先,一般非金融企业不应出现以现金购入其他企业所持有的应收票据的交易,这可能涉及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对由此产生的合规性风险,建议咨询律师意见。
其次,不考虑该交易本身的合规性问题,仅就所涉及的现金流量列报而言,因为本企业属于非金融企业,从事该业务是非日常性质的活动,相当于为其他企业提供融资。与之相对应,该笔现金流出以及票据到期时收回的现金应属于本企业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收到/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只有分类为货币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才在经营活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列报;分类为金融工具形成的利息收入在投资活动“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列报,如: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证监会会计部在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提到,“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资金的使用期限和利息,双方应相应作为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果关联方不收取利息且未约定资金的使用期限,企业应综合双方是否有业务合作、现金的收取和支付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等因素,分析判断交易实质上是投资还是融资行为,以对相关现金流量进行正确分类列报”。
【解读】①带息:对于带息资金往来,其性质实质为借款,因此收到的带息往来借款,应在“筹资活动——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列报,归还带息往来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现金流出,在“筹资活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列报。②无息:如果与非金融机构的往来性质实质是借款,建议在筹资活动列报相关现金流入流出;如果与非金融机构的往来性质实质无法界定时,可以考虑在经营活动列报相关现金流入流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种资金往来对于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影响十分明显,则应关注其合理性。企业可能出于美化经营活动现金流的目的,通过人为改变上述情况,将本质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调节到经营活动。证监会也在《2018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有相关提示:“部分上市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未综合考虑与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因素,简单将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全部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中审众环研究(2020)》问题5-2-13(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列报问题)
问题:母公司借给子公司(处于基建期,无经营活动)资金,双方未签订借款协议,不收取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在此种情况下,子公司在现金流量表中将收到的款项列报为“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母公司将支付的资金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是否恰当?
解答:对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在借入、借出双方各自现金流量表上的列报方式问题,在实务中没有统一的做法,可能作为投资或筹资活动,也可能作为经营活动,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在未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事先不确定,拆出和归还交易发生频繁且涉及金额较大,且不带利息的情况下,更接近于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反之,借出一方更接近于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借入一方更接近于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借入一方将收到借款的现金流量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虽然可以简化其母公司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的合并抵销,但对其单独现金流量表的列报而言是不恰当的。
因此,在本案例中,子公司将所借入的资金作为“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是不恰当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者“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相应地,借出方母公司相应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者“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中审众环研究(2020)》问题5-2-12(委托贷款现金流量表列示问题)
问题:委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在借入、借出双方的现金流量表中分别应如何列示?
解答:在委托贷款中,对于借出方而言,贷款本金的发放可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回可作为“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借入方而言,收到借款本金可作为“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偿还借款本金可作为“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借入方支付的利息,可作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对于委托贷款借出方的利息收入,此问题没有统一规定,以下两种做法应当都是可以接受的,企业一旦选择其中一种,即应保持一贯性:(1)与利润表上将利息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做法一致,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考虑到本金的发放和收回在现金流量表上作为投资活动,所以将利息收入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现金流出,在母公司财务报表层面应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购买少数股东权益和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属于权益易,应作为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摘自证监会会计部2017年会计监管协调会)
财政部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企业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应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下的“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项目中。
企业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是整体交易,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除有固定资产和存货外,还可能持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这样,整体购买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就应以购买出价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反映,如为负数,应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列报在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下的“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中。
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是整体交易,子公司和其他营业单位可能持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这样,整体处置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的现金流量,就应以处置价款中收到现金的部分,减去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反映,如为负数,应在“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证监会《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中提到,“个别上市公司计划处置子公司全部股权,报告期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该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上市公司错误地将该子公司的货币资金作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计入投资活动现金流。根据准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实际处置该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子公司的货币资金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不应列报为一项现金流出”。
股东减资会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明显的变化,应该在“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列示。
《中审众环研究(2020)》问题5-2-7(注销清算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问题)
问题:子公司注销清算是否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中规定的“处置子公司”?注销时向子公司少数股东分配其应得的剩余净资产份额所支付的现金在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是否也列于“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
解答:子公司注销清算是否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中规定的“处置子公司”,应取决于具体的注销方式:
(1)如果采用变卖资产、清偿负债、遣散人员后由股东以现金形式收回其剩余净资产的方式,则实质上与处置子公司相同,即把子公司的剩余净资产换回现金。此时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母公司的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可把注销清算后收回的剩余现金填列在“处置子公司或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中。
(2)如果采用注销子公司后将其原有资产、负债、人员、业务均并入母公司(或母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子公司)继续经营的方式,则母公司可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不属于“处置子公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十四条规定:“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由于向少数股东分配其应得的剩余净资产份额后,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权益总额将因此减少,“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相对结构也将发生变化,所以注销子公司时分配给少数股东的现金属于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填入合并现金流量表的“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
《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提到:“对于因收购的标的公司未达业绩承诺而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错误地分类为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未正确分类为投资活动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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